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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消息(内蒙古晨报记者 温晔峰)2月26日,因销售假冒口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向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出25万元罚单。

  商家销售假冒口罩

  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盛所接到投诉,消费者1月25日在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购买了标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袋,每袋20只装,该口罩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消费者购买的标称“飘安”牌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网上的声明进行对比,怀疑该商家销售假冒口罩。  

  ▲执法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 温晔峰 摄影

  2月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的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进行检查。

  在该店内未发现举报中所涉及的标称“飘安”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口罩。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负责人承认于2020年1月25日销售过标称“飘安”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现以售完49袋,员工自用1袋。现场无法提供任何购进票据及厂商资质、购进企业资质及相关委托书等,所售商品是总公司统一配送。

  立案调查

  为查明事实,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日予以立案。

  随后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采购负责人宋永华无法提供任何购进票据及厂商资质、购进企业资质及相关委托书等。

  2月2日,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永华进行询问。并且在2月8日,对宋永华进行第二次询问。

  据悉,2月1日至10日期间,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销售过标称“飘安”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的20家分店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 温晔峰 摄影

  其中一家因疫情被隔离无法进行现场检查。因此共计调查十九家销售过标称“飘安”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的药店。由于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生产地为河南省长垣市。

  2月5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调查函。

  2月12日,接到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  

  ▲执法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 温晔峰 摄影

  2月13日,金盛市场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永华进行第三次询问。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主动召回和消费者退回的涉案的标称“飘安”牌口罩456袋零17只进行扣押。

  构成销售商标注册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通过个人购进1000袋标称“飘安”牌的口罩,每袋20只装,购进价格每袋20元,以现金方式向供货人支付货款20000元,无进货凭证,并于当日将口罩配送至下设的20个分店进行销售,每店配送50袋,统一售价为25元每袋。截止到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之日当事人的各分店共售出970袋,用于员工防疫30袋,销售金额为24250元(970袋×25元/袋)。  

  ▲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罚单 温晔峰 摄影

  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中,“飘安”注册商标持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包装关键点进行了说明,对照本案当事人经销的标称“飘安”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执法人员甄别鉴定,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罩是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且口罩外包装上印有“飘安”和“PlAOAN ”的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调查,对照销售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移送标准,构不成刑事犯罪移送的条件。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被罚25万元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随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购货款,并两次主动联系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消费者退回的口罩及公司召回的口罩共计456袋零17只上缴。

  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456袋零17支,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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