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治利等17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领导者刘治利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6名被告人1年4个月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判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罚金共计2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刘治利通过贿选、打压竞争对手的方式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之后,刘治利逐渐拉拢、安插自己的同学、发小、亲信进入村两委,积蓄人力、财力,从而控制了村两委。刘治利利用其把持村两委的影响力,纠集村干部、族亲等人,以开办公司及砂石厂为平台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保护,长期在赵家店村及周边区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滋扰企业、强揽工程、挪用资金、侵占村集体财产、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打压村民行使村务表决权、欺压村民、公然暴力对抗铁路法院在赵家店村的强制执行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以刘治利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清晰、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织以刘治利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佳富、高飞、王来后、樊强强为骨干成员,以王俊、史福军、王耕、樊志平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树生、贾强、王凯、尹春阳、王长海、王根后、苗剑为一般参加者,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侵吞、挪用村集体的财产,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赵家店村园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强揽、插手工程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对赵家店村周边区域形成影响力和控制力,破坏了赵家店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及赵家店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解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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