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原副巡视员、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邱进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邱进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乌拉特中旗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河灌总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其下属、被管理对象等相关人员68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631.769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9036.285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事先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合议庭审判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审判长告知控辩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邱进宝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部分自治区、市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市、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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