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宋延涛系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整、真实地报告股东关联关系的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
2020年8月31日,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宋延涛警告。
相关资料显示,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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