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2日9时左右,被告人云某某经预约到内蒙古自治区某医院进行检查,因其于2020年1月末从外地返回本市,至当日未满居家隔离14天疫情防控期限要求,医护人员按疫情期间患者就诊流程规定通知其就诊前接受新型冠状病毒筛查检测。被告人云某某自愿申请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筛查检测。但随后在等待检测结果过程中,因嫌等待时间长愤而谩骂医护人员,后该院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组组长,被害人苏某某对其进行解释和劝导。被告人云某某不接受苏大夫意见,并辱骂、用手推搡、使用手中的皮质背包和塑料水杯胡乱击打苏某某,致使苏某某头部受伤,同时扰乱了该医院门诊大厅工作秩序。
之后,被告人云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派员适时介入侦查,针对本案案情、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案发经过、被打医生伤情、该案对防控工作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后综合案件性质、犯罪构成,决定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云某某管制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五千余元。(来源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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