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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上午,由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起诉、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王柏江、毛云慧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公益诉讼案在通辽开庭审理,这也是自治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

  9时,庭审开始。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起诉书中指出,王柏江经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益调料商行,毛云慧与王柏江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开始,王柏江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的库房内,由毛云慧教授他人使用“信那水”擦除过期和临近过期的“傻妹妹”“邓仕”等品牌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之后用打码机在食品上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并将部分涂改完生产日期的食品转移到双益调料商行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二号村内用于日常经营的库房内,再进行销售。王柏江、毛云慧销售更改生产日期食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795.80元。二人此种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对王柏江、毛云慧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金额共计127958元;判令二被告在《内蒙古日报》A1版和通辽市级以上电视台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主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应上缴国库。

  被告王柏江、毛云慧当庭表示悔罪和赔礼道歉,但认为诉讼赔偿金额127958元过大,并且经过涂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是调料,对消费者危害不大,自己已无赔偿能力,希望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赔偿数额予以酌情减免,考虑到会对其正面临高考的孩子造成精神伤害,不同意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在支持起诉意见书中强调,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柏江、毛云慧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一致,相关证据已提交原告。王柏江、毛云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王柏江、毛云慧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有效守护社会公众利益,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支持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王柏江、毛云慧提起诉讼。

  庭审结束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厅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案是一个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公益民事诉讼,通过这个公益民事诉讼,让大家知道,危害消费者权益,给社会公众造成危害,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让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到合法经营和守法经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汤军)

编辑: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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