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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6日电(记者刘懿德)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武国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日前在该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其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国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国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国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武国瑞具有坦白,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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