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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李艳红)3月1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呼和浩特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

  案例一: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在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18条加油枪计控主板。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加油机6台;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8,662,365.07元;

  3、罚款1200.00元。

  案例二:呼和浩特市腾达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加油机)铅封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发现,呼和浩特市腾达加油站有限公司的部分加油枪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计量检定、流量测量变换器调整轮铅封被破坏。

  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 的相关规定。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计量器具(16号、9号、32号加油枪、计控主板、流量计);

  2、没收违法所得2,039,557.18元;

  3、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呼和浩特市尧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假掺杂饺子、馄饨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呼和浩特市尧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肉饺子饺馅中掺杂了猪肉和鸡肉。经执法人员抽验核查,原料馅内均掺杂了动物鸭源性成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牛羊猪肉馅水饺、馄饨共计7016袋;

  2、没收件原料碎肉、动物油脂和包饺子机器1台;

  3、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4、罚款1,006,145.00元;

  5、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四:内蒙古明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明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香眠”固体饮料和“宁压茶”固体饮料,宣传有改善睡眠和稳定血压等治疗功效。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700,000.00元。

  案例五:呼和浩特市乳清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中发现,呼和浩特市乳清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出塞曲”牌原味牛奶条、莓味牛奶条、酸奶味牛奶条、乳小贝(含乳固态成型制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出塞曲”牌原味牛奶条136件、蓝莓味牛奶条64件、酸奶味牛奶条74件、乳小贝(含乳固态成型制品)7袋;

  2、罚款595,208.25元;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六:呼和浩特市金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通过抽样检验,发现呼和浩特市金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0#车用柴油“十六烷指数”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2618.80元;

  3、罚款16,934.40元。

  案例七: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将含有“首府站位 城西弥珍沃土 坐拥乌里沙河景观河岸 巨大发展潜力 成价值高地”字样的广告图片,通过微信发至员工微信工作群中,员工又通过个人微信将该广告图片发布到朋友圈中;同时将含有“首府门庭府第 上层洋房 二环内·商圈里 约133-142m新中式珍稀楼王新品加推”字样的广告宣传单放置在售楼部展架上,由员工发放或顾客自取。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0元。

  案例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爱餐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赛罕区小爱餐馆在销售活海鲜时,将捞虾的水故意与竹节虾一起上称称重;销售珍宝蟹时秤盘不去重,将秤盘及捞螃蟹的水一起称重。

  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餐馆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0元。

  案例九: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虚假宣传及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其电商平台上,宣传“0.99元,抢秒杀”,但未标明限时秒杀的时间段、秒杀商品计量单位、秒杀商品限量数量,且在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宣称“本地现摘菠菜,农家有机种,农村无污染环境生长”、“农村散养溜达鸡”、“精选鲜鸡蛋,产地深证市”(实际产地为河北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万元。

  案例十:呼和浩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行为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十一”前销售商品房时,宣传“提前引爆黄金周、秒杀特价房”、“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5套房折后总价1,650,785.00元、总优惠金额707,479.00元,目前 5套特价房已全部售出”等内容。经调查,该公司并没有上述宣传的5套特价房成交记录,且价格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价格实际为备案允许售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185,000.00元。

  案例十一: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造成进场进口香蕉检出新冠病毒呈阳性香蕉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执法检查中发现,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回民区万惠市场水果大厅中,存放有进口香蕉2493件。经回民区疾控中心对该批次香蕉143份核酸采样,显示有9份样品初筛呈阳;进行复核后,仍有3份香蕉内包装塑料袋表面涂抹物为阳性,4份单基因阳性。该公司未能严格履行货物进场索证索票检查义务;未履行对进入市场的进口食品进行快检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义务;未履行进口食品进厂前的蒙冷链24小时报告制度;未履行票据不全的进口食品进场后需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庞润福中西医诊所未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购进药品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庞润福中西医诊所,从微信号名为“协力中药直肠雾化13404803647”的赵红红个人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销售的行为。至查获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

  3、罚款110,000.00元。

  案例十三: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会处“恒大翡翠华庭”营销中心的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距离恒大翡翠华庭1公里(5分钟)”的广告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0.00元。

  案例十四: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行政机关名义虚假宣传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和聊天群里发布“快转发!转给身边的高三学生家长!呼和浩特市某行政机关、某报社联合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两个考点进行2021年高考考点服务工作。内蒙古践客生涯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派各中心优秀生涯咨询师为考生家长进行高考志愿和生涯规划一对一咨询。”等信息。经查,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冒用上述行政机关和报社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0.00元。

  案例十五: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2021年12月22日生产的“乳酸菌奶酥片”(酸奶味),在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2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乳酸菌奶酥片”63件;

  2、罚款80,000.00元。

  案例十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兆酒行未明码标价案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赛罕区华兆酒行在经营中,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茅台系列)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酒行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

  2、罚款3,000.00元。

  案例十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舞翼舞蹈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1年3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转来的消费投诉,投诉人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舞翼舞蹈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为孩子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后由于该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了教课老师,投诉人提出退还剩余学费。该培训机构以投诉人已签订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写有报名后不予退费、该培训机构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为由,拒绝给投诉人退还学费。经执法人员调解,该培训机构认识到其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遂一次性退还投诉人剩余学费3210.00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0元。

  案例十八区世纪六路苏氏牛肉面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赛罕区世纪六路苏氏牛肉面馆在美团平台销售的肉夹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查,该牛肉面馆在美团平台页面上宣传销售的肉夹馍肉馅为牛肉馅,但实际销售的肉夹馍肉馅为牛肉加鸡肉。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牛肉面馆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

  案例十九:内蒙古通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内蒙古通汇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广告,为其代理的“快易付APP钱包”进行招商。但该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

  案例二十:内蒙古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内蒙古金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其生产的亚麻籽油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病、降低血脂、降低临界性高血压、抑制癌症的发生和转移”等功效。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

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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