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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官网7月12日对内蒙古5家银行行政处罚进行通报,最高罚款100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贷中审查不审慎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5月18日

通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

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魏玉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

分行青龙山大街支行等5家支行存在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通辽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7日

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顾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管理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16日

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萨仁高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授信调查不到位,抵押手续办理环节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14日

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名称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柴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有效识别和认定本行关联方,致使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审查审批;信贷管理流于形式,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超比例;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通过重组、展期等方式延缓信用风险暴露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2日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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