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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在淘宝网上购买1台苹果手机,后发现手机电池不耐用,怀疑是翻新机,经查询发现网店没有手机经营资质,遂向市场监管机关举报,认为平台没有审查店铺经营资质,要求查处平台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网店的经营者具有真实有效的服装营业执照。市场监管机关认为平台已对店铺资质尽到审查义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分歧】

本案中,关于服装公司是否可以在网上销售手机,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服装公司不可以在网上销售手机,其经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就是服装,当然只能经销服装,平台没有尽到资质审查法定义务,市场监管机关应当进行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服装公司可以在网上销售手机,在互联网上售卖手机的经营业态是非行政许可类经营活动,服装公司售卖手机不需要获得经营许可,平台尽到资质审查法定义务,市场监管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行政治理活动中“证”“照”法律关系的演进

“证”与“照”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证”指的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准入经营许可证;“照”指的是市场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网上经营的店铺原则上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非所有商品都需要获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经销手机行为没有设定过行政许可,自然也就没有公示经营许可证的义务。

2.超越《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之经销行为未必违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浙江省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成果在全国范围推广。原先要开办企业,首先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行政许可,才能到市场监管机关申办营业执照。“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了市场准入领域的“先照后证”,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行业审批机关办理许可手续。售卖手机是非许可类经营活动,服装企业售卖手机不需要获得经营许可,其超经营范围售卖手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市场监管机关不予处罚。

3.服装公司售卖手机必须接受行政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明确规定18种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应当获得强制性认证标志,其中包括手机。强制性产品认证,从法律属性上讲是一种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是对产品质量予以法律上的承认。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功能互补,优化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社会治理结构,共同构成对消费者购买手机权益的有效“防火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服装企业有售卖手机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相应的义务和风险,其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谨慎注意义务明显高于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如果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当承担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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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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