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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美行业成为炙手可热的当红产业,与此同时,医美行业的乱象也引发广泛关注。2022年9月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审执结了一批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在打击犯罪分子、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医疗美容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致他人伤残被判刑罚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

2019年12月7日,陈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为被害人黄某进行提眉、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视力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37万元,并取得黄某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230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主诊医师或由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本案中,被告人给被害人实施的提眉、祛眼袋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才能实施。被告人虽在医美机构担任过业务员并有“偷师”经历,但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广大消费者应选择专业的医美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黑医美”。

制售含汞化妆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被告人高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

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高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生产灌装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

被害人张某某从史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后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含汞项目超标;被害人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已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高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注重查验正装商品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使用效果等,对赠品的关注度一般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妆品恰是赠品,被告人将之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美白的效果,但长期使用,不仅达不到美白效果,反而会损害皮肤,同时可能引发肾脏、神经系统等多方面器官受损。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在使用涉案含汞化妆品后,造成肾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震慑不法分子。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既要注重识别正装产品的质量,也要重视赠品等附随产品的质量,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损害。

超资质“医美”执业被判退一赔三

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该美容医疗门诊部在对张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签署术前告知手术同意书后,对张某进行全身麻醉并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美容手术,张某共计向美容医疗门诊部支付6万余元,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3万余元。

该美容医疗门诊部为张某实施手术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规定了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做手术时仅具备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手术资质。后张某认为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其做肋软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做“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仅具备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项目手术资质,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中规定的四级手术的相应资质,显然会对张某的选择产生影响,而美容医疗门诊部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应认定构成欺诈。涉案美容医疗门诊部系营业性机构,张某到该门诊部进行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因美容医疗门诊部存在欺诈,张某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判令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涉案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该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实质性审查了医美机构获批的手术范围,明确了医美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扩大诊疗范围,规范了医美机构的诊疗活动。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制裁功能,对医美行业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和预防的作用,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

隆鼻术中私换膨体材料构成消费欺诈

2022年1月,王某向某美容院支付28000元,该美容院开具收据2份,载明产品名称包括超肋综合美鼻、假体隆鼻(劳斯膨体)合计25599元;插管麻醉、全麻体检等合计2401元。两张收据均加盖“特价项目概不退款”印章。

同年1月9日,该美容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体隆鼻术+超肋支架鼻尖成形术+鼻小柱延长术”。后王某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多次与该美容院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取出假体。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提出该美容院在手术中使用的是国产膨体,而非其广告宣传的进口膨体等主张,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28000元,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合计84000元。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与患者因疾病、外伤就诊后的医疗行为不同,王某系出于对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决定隆鼻,并由其决定采取何种美容项目、达到何种标准,故该医疗美容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假体隆鼻采用劳斯膨体,但美容院实施隆鼻手术时,使用立秀膨体代替劳斯膨体,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中关于使用组织代用品一栏中,对组织代用品产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拟植入材料名称一栏也是空白,不能证明其使用立秀膨体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酌情认定由美容院退还王某购买劳斯膨体的费用78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23400元,合计31200元。

美容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美机构为获取利润提供多种服务供消费者选择,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消费型医疗美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医疗美容又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原卫生部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纠纷纳入其适用范围。因此,医疗美容机构需按照医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并制作、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本案充分考虑了医美行为兼具消费服务与医疗行为的双重性质,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督促医美行业规范诊疗行为。

■记者观察

规范医美诊疗行为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美妆消费需求的延伸,医美行业同时具备医疗属性和商业属性,成为近年来的行业新风口。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诸多问题也随之显现,制约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一是非法行医和无证经营行为问题突出,“黑医美”严重败坏医美行业的认可度;二是医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三是部分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容易产生医患纠纷。

就治理医美市场乱象、规范医美诊疗行为,办案法官建议:一是要加强建设医美行业标准,构建执业人员认证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标准,给消费者带来良好服务体验;二是医美机构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规范标准进行自查自律;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医美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黑诊所”等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让正规医美机构能够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长久发展;四是加大对于违法违规医美宣传和虚假广告的整治,把好内容质量和宣传发布关,促进医美行业健康发展。(赵璠   通讯员 周光旭 秦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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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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