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未尖
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公司发现待入职员工身上有文身后,表示拒绝录用,此事引发网友争议。该公司负责人回应称,有文身者可能影响整个厂的风气,洗了文身后依然欢迎入职。这个回应在网友中进一步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文身很常见,该公司负责人的观念过于刻板,其做法涉嫌就业歧视。也有人表示支持:“你有文身的自由,我有拒录的自由。”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只是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出身、性别、户籍、身体残障状况、年龄、身高、学历等,而采取区别对待、全面排斥等歧视行为。就业歧视侵害了劳动者劳动权利,取消或损害了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没禁止或限制劳动者进行文身的规定,但在服兵役、人民警察内务管理、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均有“不得文身”之类规定。在教育领域,虽然没有禁止教师文身的规定,但学校基本是禁止教师有文身的。这些都传递出一个鲜明导向:劳动者有文身的自由,用人单位也有拒录的自由。
总体而言,企业拒绝录用有文身员工,充其量只是一种招聘限制,并不能与招聘歧视画等号。有文身的人,不一定是坏人,也不必怀疑其工作能力,但站在企业角度看,企业是一个集体,有针对员工整体形象的考量,对员工的衣着打扮、外在形象等有相应要求,可以理解。毕竟,文身在我国至今仍是比较小众的文化。如果员工的文身在背部、胸前、腹部等私密部位,倒也无妨,如果文身处于着装时容易暴露的部位,就要顾及大多数人的感受。尤其是服务行业,要面对的人群很复杂也很庞大,以更易被人接受的形象示人,会使顾客感觉到安全、文明,这并没有错。
近年来,在我国,文身的社会流行度有所增加,并出现低龄化趋势,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使人体抵御各种刺激的能力下降,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未成年人实现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
去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此背景下,东莞那家电子公司拒用有文身员工,并表示“要对社会负责”,这并非多此一举或小题大做。
防止文身“刺痛”孩子们的未来,需要多措并举、形成治理合力。这其中,可以包括企业“拒用有文身员工”,洗了文身依然欢迎入职。还可以参照的是,2021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中国足球振兴刻不容缓的提案》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国家队及U23国家队运动员严禁有新的文身,对已有文身者劝诫其自行清除文身,如有特殊情况经队伍同意后必须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对文身进行遮挡;U20国家队及以下各级国家队,严禁征调有文身的运动员。
能说这些都是就业歧视或职业歧视吗?显然不能。相反,对未成年人球迷而言,这些规定其实是一种良好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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