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有些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明确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等加重处罚的适用标准,还具体明确了当前困扰这一领域的突出问题的法律标准,对进一步强化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向整个社会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红线”、促进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深入人心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全面从严的司法理念,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伤害划下“红线”。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对奸淫幼女罪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具体情形,也明确规定了对强奸未成年女性、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比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或被害人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是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严重羞辱。有些犯罪分子以此为威胁,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侵害。更为严重的是,有些犯罪分子将视频、照片在网络上公开,给被害人带来更严重的身心伤害。为此,司法解释明确将其规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要依法加重处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侵入型猥亵犯罪,对儿童的伤害远远严重于一般的强奸犯罪,但量刑却往往低于强奸罪的量刑,这不符合罚当其罪的正义原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侵入型猥亵儿童犯罪,将按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了诸多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助于严打此类恶性犯罪,更好体现司法正义。
二是强化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性侵意见》规定了要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随后我国相关立法政策日益强调特殊职责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规定了对特殊职责人员强奸未成年女性、奸淫幼女犯罪从重、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这意味着将继父母、与母亲或父亲非婚同居等共同生活的男/女友纳入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范围。这样规定不仅强调了特殊职责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殊责任,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进一步明确扩大了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熟人犯罪的发生。
三是突出了对留守、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全社会高度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权益保护问题,2016年国务院曾就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问题发布专门政策。司法解释将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的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犯罪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将奸淫精神发育迟滞被害人致使怀孕规定为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体现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特殊保护,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针对这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是明确规定通过网络非接触式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入罪标准。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在网络上引诱未成年人并进行性侵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一些网络上非接触式的猥亵儿童的行为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受到社会各界肯定。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规定了胁迫类猥亵犯罪,还专门强调了引诱类猥亵犯罪,有利于各地司法机关统一执法尺度,有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遭受伤害。
五是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后精神心理受到的伤害,越来越为社会各界关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物质损失。司法解释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现有法律进行了积极解释,明确规定了赔偿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的费用,这为经济贫困家庭未成年人获得赔偿后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受关注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刑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划下司法“红线”,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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