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孙 航)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段农根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行动,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经初步统计,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
段农根介绍,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通过认真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意见》。
《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4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等内容。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意见》还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发挥妇联组织工作优势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和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任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妇联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妇联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何敏介绍,妇联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着良好基础和独特优势,妇联将建好用好阵地队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凝聚一支经验丰富、功底扎实、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精准管用的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妇联还将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和家风家教活动,引导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注重言传身教、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用科学的理念方法教育影响孩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
何敏表示,还将继续发挥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知识普及,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发生。
“通过《意见》实施,将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资源互通、力量互助、工作互促,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何敏说。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
《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标准,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段农根介绍,《意见》明确,对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段农根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将把《意见》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妇联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加强学习培训,依法开展指导。还将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妇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执行监督和反馈。同时,还将强化诉源治理,推动建立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领域出现的困难问题,推动法律政策完善,推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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