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好公益诉讼调查权与补充侦查权的关系?如何准确把握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界限?检察机关如何构建一支高水平调查核实队伍?”9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举办专题研讨会,两级院检察官就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探索运用情况进行了充分交流。
今年5月,苏州市检察院出台《苏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以26条务实举措对线索管理、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检视评查等工作环节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突出质效优先,走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从优化线索管理开始
苏州市检察院对2019年至2022年全市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存在线索数量多但质量较低、成案率不高,检察建议内容不够精准、可诉性不强,对问题整改跟进不到位导致监督效果“打折扣”等问题。
《实施办法》是苏州市检察院拿出的“解题思路”,而从文件机制到真正落实,第一步是优化线索管理。苏州市检察院探索优化办案流程,完善线索质量评估机制,严格区分公益诉讼立案情形,对违法行为轻微、公益损害较小可以及时整改的小微案件,通过口头或书面督促推动整改;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关乎群众急难愁盼的线索,检察机关依法直接立案。
今年5月23日,苏州市检察院收到外地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吴江区有5人存在使用伪造证件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当天,吴江区检察院决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书面移送线索。次日,监管部门反馈已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确认涉案5人购买的证件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低压电工证,核查时未进行作业或从未使用过,目前已对假证进行扣押、销毁,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针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存在的内容较宽泛、缺乏可执行性,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清晰等问题,苏州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对检察建议制发必要性、可诉性进行全面审查,进一步发挥质量内控机制效能。“我们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质量评查、征求被监督单位对检察建议质量的意见建议、出台《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等举措,提升检察建议内容的精准性、规范性。”苏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李跃介绍。
《实施办法》出台后,苏州市检察院依托自主研发的公益诉讼线索数据库平台,登记公益诉讼线索55件,其中28件小微案件均已通过口头提示、书面移送线索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27件有较大影响的线索已经立案。
精准“繁简分流”促进了办案质效提升。今年以来,苏州检察机关共有5个公益诉讼案件获评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其中“江某、盛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递进式监督落在修复上
“对于筛选后确需立案的线索,检察机关除了履行好诉前程序,还要敢于以‘诉’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当然,诉和判不是最终目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修复,实现公益保护。”李跃说。
实践中,苏州检察机关坚持递进式监督理念,灵活运用柔性督促手段和刚性监督方式,针对公益受损的不同情形,分类采用提示整改、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监督,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未履行职责的进一步采取监督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今年4月,太仓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村河道环境整治案中,发现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导致违法设置渔网挤占河道现象反弹,公益损害持续存在。该院依法对属地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地政府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集中力量清理整治。其间,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多次到现场查看河道情况,与属地政府召开座谈会落实长效管理方案。
6月9日,太仓市检察院就涉案河道整治情况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经过持续跟进监督,属地政府对前期发现的问题已逐一整改,河道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符合撤回起诉条件。该院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向法院撤回起诉。
“我们在诉前阶段锐意攻坚,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敢啃‘硬骨头’;在诉讼阶段坚持刚性,对诉前磋商效果不佳、整改不力的,坚持以‘诉’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执行阶段追求实效,案结事了后还要推动社会治理。”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说。
成果转化推动长效治理
从个案到整体,从修复到预防,体现的是检察成果运用与转化的不断深入。苏州检察机关定期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准社会治理难题,做好预防式公益诉讼。
苏州轨道交通11号线是苏州首条市域轨道交通线路,也是该市首条与上海轨道交通线网对接的线路。昆山市检察院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与市残联和残疾人无障碍建设促进会开展座谈,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特殊人士出行需求,从设计、施工、验收评审等环节全流程参与这一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我们针对部分站点存在的盲道铺设不规范、未设置无障碍标识等问题提出意见,制发磋商函件,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无障碍环境标准整改落实。”昆山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谢玲玲介绍,该院还以轨道交通11号线为点辐射周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升级。
今年4月,由北京大学、苏州大学、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等联合主办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研讨会在苏州举行。苏州市检察院在会上作交流发言,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提供立法建议。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其中第63条纳入公益诉讼条款。9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
近年来,苏州检察机关还受邀参加了多个立法座谈会,推动《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第四十条);对《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草案)》的条文内容、形式等发表意见,并建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相关工作纳入草案,助推“江南文化”法治保护。
“苏州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要求,积极创新基层司法实践,依法能动履责,不断寻求公益保护的最优解,全面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代化建设,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说。(卢志坚 葛杭 王文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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