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一起对案件进行回访。
息县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专班成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起核对案件证据。
淮滨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民警一起走访询问证人。
罗山县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引导公安办案人员调取涉案监控视频。
“今年8月,检察官依法介入案件侦查98件,应邀参加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发表意见17件次,召开信息通报会议11次。”9月11日,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与信阳市检察院联合举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席会议,通报全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运行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进行会商。
今年以来,信阳市检察机关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侦监协作办为依托,着力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检警共同履职取向,以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平台赋能提高办案质效
“办案工作中,我们坚持平台思维,通过搭平台、建平台、用平台,最大限度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乘法效应,着力提升办案质效。”信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丽君介绍,在持续推进检警协作体系落地见效过程中,信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建立侦监协作办11个,依托这些平台赋能推动办案提质增效。
今年8月,信阳市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依法介入程某诈骗案的侦查工作,发现该案在案件定性、主观明知认定、涉案财物鉴定、追赃挽损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依托侦监协作办,信阳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先后6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就多项问题达成共识。信阳市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开出证据清单12份,围绕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3份补充侦查意见,推动了案件高质效办理,并成功追赃300余万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信阳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印发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6项配套制度,出台制度性文件16份,为推进监督协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信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先后邀请公安侦查人员进行同堂培训、业务交流60余次;同时依托侦查监督数据平台,与公安机关共享涉刑事案件警情信息和在侦案件卷宗,将原有碎片化的模糊信息重构为实时更新的系统化精准数据,使数字检察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实现办案质效与规范化水平的双提升。
“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侦监协作办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970件次,开展侦查活动监督523件次,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25人。”信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金山告诉记者。
繁简分流打造加速引擎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感到悔恨,承诺自愿认罪认罚。”近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鲍某向检察官表示。鲍某自愿认罪认罚后,该案从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只用了3天时间。
“正所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牵牛要牵牛鼻子。简单案件快审快结,得益于我们将繁简分流工作嵌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了‘分道提速’。”刘丽君介绍,侦监协作办成立以前,信阳市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案管部门受案、再分流到业务部门的繁简分流模式。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管部门的审核压力,分流的精准度和及时性都有局限,办案提速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为此,我们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推动建立案件流转档案和跟踪落实制度,明确了‘简案快办’的受案范围及工作流程,要求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对案件提前筛查,将案件繁简分流关口前置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之前。”
与此同时,信阳市检察机关注重整合刑检部门力量,组建专门办案团队常驻侦监协作办,针对情节较轻的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轻伤)等“简案”,指定专门办案组办理,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做到快办快审快结,切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与“简案快办”相对的是“繁案精办”。对疑难复杂或涉黑涉恶等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3日内,由侦监协作办牵头,指派检察官介入成立办案组,运用“审阅卷宗、听取情况、查看现场、捕捉重点、提出建议”的“五步问诊工作法”将对侦查工作的把脉会诊前移,弥补“侦查黄金24小时”的监督空白。
“今年第二季度,全市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和提前阅卷的比例同比分别上升14.9和17.1个百分点,而刑事案件退查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2%和39.9%。”刘丽君以这样两组数据来总结繁简分流工作嵌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带来的变化。
深化协作增强监督刚性
“我们要求两级院积极落实‘三个常态化’,即审查常态化、评价常态化、监督常态化,以此实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英旭告诉记者。
实践中,信阳市检察机关依托侦监协作办,常态化审查立案调查人数、撤案终止侦查人数和移送起诉人数,发现检警双方有认识分歧的案件,及时通过会商寻求共识;由侦监协作办牵头成立案件评查小组,要求承办人对照侦查监督平台所列监督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实现质量评价常态化;着眼立案、撤案等重点环节,对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另案处理、在逃和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推行《重点案件侦查监督清单》,进行常态化监督。
今年6月,淮滨县检察院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两年前的一起妨害公务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对该案当事人刘某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公安机关并未对该案继续侦查,也未进行撤案。
淮滨县检察院由侦监协作办牵头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就该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共识,公安机关很快作了撤案处理。前不久,当事人刘某专程来到淮滨县侦监协作办,对检察官说:“这件事不仅影响我找工作,也影响到我的家人,谢谢你们发现问题监督撤案,结束了我的烦恼。”
据统计,“三个常态化”实施以来,信阳市检察机关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2份,开展重点案件质量评查96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1份,联合清理刑事诉讼“挂案”498件751人。
“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现监督与协作的良性互动,让监督制约更有力、协作配合更有效,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桥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汪荣秀对记者说。
这钱能追回来太不容易了
“谢谢检察官和民警同志,这钱能追回来太不容易了。”近日,收到检警联手帮助追回的被骗资金的几名被害人,来到河南省商城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几个月前,家住商城县的柳先生加入了一个QQ股票交流群,在所谓“导师”诱导下,向某个投资理财App投入大量资金,直到无法提现时,才意识到被骗。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诈骗资金流向锁定林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商城县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检警双方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讨论了该案证据收集、厘清犯罪组织结构等方面要注意的问题,并以提取、固定电子数据为重点制订了侦查方案。
6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林某等7人提请商城县检察院审查批捕。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对7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进行讯问,他们纷纷辩称自己不知道借出的银行卡是用来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明知’用银行卡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嫌疑人构罪的关键要件。林某等人的否认让案件侦查陷入僵局。”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为进一步查实“主观明知”,检警召开联席会议,细致分析能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决定从恢复、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聊天信息着手破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林某等人清楚地知道出借银行卡是要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事实。
针对检察官审查发现的部分资金来源不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不清以及仍有部分诈骗金额无法核实到被害人等问题,检警进行同步阅卷。检察官提出“以点代面”侦查思路,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侦查建议20余条。公安机关对照补充侦查建议逐一调查核实,并促成7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
7月19日,该案依法提起公诉。8月14日,被告人林某等7人分别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
27名被告人都被绳之以法
“被骗的钱失而复得,压抑好久的心情终于轻松了一些。”近日,在信阳市平桥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退赃现场,领到被骗钱款的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表示。
2022年9月,平桥区居民李某被所谓“投资公司推广人员”拉入微信群,后者冒充玩家每日发布赢钱的虚假截图,诱骗李某在“太阳城”平台充钱下注参与网络赌博。短短3个月时间,李某在“太阳城”赌博平台共计被骗95万余元,后因承受不住压力自杀身亡,留下几十万元债务和两名年幼的孩子。
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平桥区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多次与公安侦查人员交流意见,共同研究侦查方向。检察官提出确定具体作案手段、犯罪过程及计算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等侦查建议。针对网络证据固定难、诈骗赃款追缴难、诈骗犯罪隐蔽性强、涉案人员流动性大、案件涉及面广等问题,检察官提示公安侦查人员务必查明诈骗团伙详情,规范提取并固定证据。
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系自杀的,只有其家属提供的一些简单信息。“首先要排除他杀可能。”检察官立即列出具体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侦查人员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等确定死者符合自杀特征,排除他杀可能性。今年3月,王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平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认真梳理被害人的资金流向,发现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来自一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犯罪集团,案件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便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做好追捕工作。最终,李某某等12人被追诉,连同王某等人共27人。
今年6月,该案移送平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其积极退赃以获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8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立案监督帮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原本我们都放弃了,没想到工资还能拿到手,真要谢谢你们!”日前,农民工李某对回访的息县检察院检察官这样说。
2019年8月,包工头张某承包了息县某小区建筑工程,雇用老杨等22人从事建筑施工。到2021年7月,张某共拖欠老杨等人工资11万余元。其间,老杨等人多次向张某索要工资,张某均予拒绝,甚至不接他们的电话。2022年6月,老杨等人向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人社局经调查,责令张某支付工人工资。张某仍不支付,还不断更换联系方式。
2022年9月6日,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被移送息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息县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分析认为,该案欠薪数额较大,被害农民工多达22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9月10日,息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送达监督立案通知书。
该案立案后,检察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实时跟进侦查工作,登录公安办案系统查阅初查资料,分析证据瑕疵,引导公安机关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角度入手,全面收集张某犯罪证据。
2022年12月,张某被抓获归案。今年4月22日,经息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表示认罪服判。
案结事未了,检警决定继续携手做好“后半篇文章”。5月,双方联合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三年受理的劳资纠纷线索展开调查。针对工商、税务、应急管理、社保等部门掌握的雇佣者和被雇佣人员相关数据信息不能同步共享,造成监管盲区的问题,息县检察院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
近日,通过数据摸排发现类案线索,检察官又为李某等12名农民工追回薪资共8万元。
检察精准引导侦查步步深入
“三年了,公司的砂场终于可以正常经营,不用再担心有人来搞破坏了。”近日,罗山县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与公安民警一起进行案件回访时,某砂石有限公司经理王某说。
2020年,王某所在的砂石公司在罗山县庙仙乡建设采砂站。新站点刚建成,以刘某为首的几个当地村民就以砂场不该建在本村地界为由,阻拦砂场车辆正常进出,导致砂场20天不能正常经营。为尽快恢复生产,王某选择了退让,向刘某等人支付15万元。
然而,退让并未换来安宁。2020年底至2023年,刘某多次到砂场进行破坏,砂场工作人员不堪其扰,最终选择报警。2023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事拘留。
了解案情后,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依法介入,同步审查案件证据信息,帮助办案民警找准取证方向,制定了以收集刘某堵路的视频照片、公安机关出警视频、公司相关损失证明等关键证据为重点的侦查提纲。
很快,公安机关就查明刘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次数、索要钱财总额、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事实,固定了刘某设卡拦截、砸车的相关证据。5月10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该案移送罗山县检察院审查批捕。
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审查后,就案件定性提出异议。在引导公安侦查人员调取被害公司采砂主体合法、经营合法、手续合法相关证据,以及因生产、经营停顿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证据后,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进行讨论。检察官认为刘某以砂场使用本村土地为由向其多次索要钱财,多次阻挠破坏生产经营,给被害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6月12日,该案移送罗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刘某实施犯罪次数较多、造成损失较大,有关量刑的证据仍需继续完善,便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经检警通力协作,该案证据不断完善。
6月26日,罗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刘某依法提起公诉。8月3日,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困扰被害人多年的家暴噩梦终于结束了
“感谢检察官和民警同志帮我结束多年的家暴噩梦,让我过上新生活。”近日,被害人胡某收到判决书,专程来到光山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致谢。
2014年,胡某与王某在网上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2019年以来,王某因琐事经常辱骂、殴打、威胁胡某。胡某多次报警求助,每次王某都向胡某表示悔过,并当着民警的面作出“不再犯”的保证,使案件以调解结案。但被害人一次次原谅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的折磨与伤害。今年3月底,王某再次殴打胡某并将其囚禁于家中。胡某趁王某外出时翻墙到邻居家,借来手机报警。4月,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虐待罪被提请批准逮捕。
光山县检察院驻侦监协作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王某涉嫌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虽有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其涉嫌虐待罪,但该罪又属被害人自诉范畴,对王某的批捕决定只能在法定期限内暂缓作出。“胡某说她身上多处瘀青、骨折都是王某殴打所致,那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官找到新的突破点,立即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会商探讨并明确下一步侦查方向。
根据检察官列出的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调取了胡某的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和诊断证明等。经过对重新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检警双方均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伤害胡某的主观故意明显,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一起走访胡某所住社区及就诊医院,找到与该案有关的证人,他们表示愿意出庭作证配合调查。随后,检察官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建议对被害人伤痕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进行再次补充完善。
经鉴定,胡某左桡骨、左股骨陈旧性骨折,右手指骨粉碎性骨折,伤情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月20日,光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8月3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 夏训巍 李艳 李倩 杨丽 徐振宇 刘家冕 刘彦君 井潘檀
北疆新闻: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新闻网站(客户端),内蒙古出版集团新华报业中心旗下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一类资质网站(客户端)。
北疆新闻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疆新闻”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疆新闻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疆新闻”,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疆新闻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bjwmaster@163.com。
版权声明:北疆新闻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648148811蒙ICP备16001043号-1
Copyright © 2016- 北疆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200009-1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