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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任某在穿行香香饭店停车场南侧出入口的人行横道时,被停车场出口落下的挡车杆砸伤头部。停车场管理公司与任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任某将香香饭店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挡车杆降落砸伤行人的侵权案,判决香香饭店赔偿任某1万余元。

原告任某诉称,其路过香香饭店停车场南侧出口的行人便道时,被该处的挡车杆砸伤头部,后被路人送医处理。任某认为,事发地点无人员管理、无安全警示、无阻隔行人的保护措施,事发时也无人理睬自己,未能及时救助,香香饭店存在管理疏忽,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香香饭店赔偿医疗费等合计4万余元。

被告香香饭店辩称,饭店未实施侵权行为,停车场由其他公司进行管理,任某起诉主体有误,申请法院追加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香香饭店还认为任某受伤是因其跨过机动车减速坎,进入行车道抢行导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任某主张赔偿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饭店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香香饭店作为停车场的使用权人及管理人,且该停车场主要用于香香饭店的顾客停车,香香饭店将停车场委托其他公司管理并非是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情况及事发后对任某的救助情况,可以认定香香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任某穿越停车场出入口时未注意路况,偏离人行横道,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王子葭)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上述经营者、管理者通过“外包”“委托管理”等形式将部分或全部安全保障的义务转由他人履行,也仅限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免责。

就本案而言,事发时停车场出口的栏杆设置存在一定隐患,且未有安全警示标识,香香饭店在事发后未对任某进行及时救助,因此法院认定香香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香香饭店对任某进行赔偿。

在此也提醒诸如香香饭店这类将安全保障义务“外包”“委托管理”的经营者,应增强对受托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风险区域周边布置警示标识,完善事后救助机制。当然,也提醒广大行人自身要注意行路安全,遇上车辆穿行时切勿盲目抢行,避免飞来横祸,如果遇上类似事故,也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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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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