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鲍育凤)明知是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购买的房产,仍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过户到自己名下。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涉黑犯罪洗钱案,被告人陈某芳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至28日,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居民陈某及其弟、其子等六人(均另案处理)因涉嫌犯罪被蚌埠市警方抓获后,陈某的女婿徐某向其朋友陈某芳表示,因家族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担心位于怀远县某小区的房屋会被没收。陈某芳明知该房屋可能是徐某通过非法所得购买的情况下,仍同意配合徐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其本人名下。陈某芳并未实际出资,而是与徐某共同伪造虚假交易流水,同年2月10日,该房屋过户至陈某芳名下,交易价格180.3万元。
经查,该房屋是徐某2018年3月购得,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法院判刑,同时认定案涉房屋是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所购买,判决予以没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说服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芳为掩饰、隐瞒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将涉案房屋转移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
另外,出借、出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有可能让自己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切勿因他人之托、碍于情面、受利益诱惑,触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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