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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你们,今后我会带着孩子好好生活,把他抚养成人。”不久前,浙江省龙泉市的李女士向前来走访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9年,李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小吴,前夫吴某则按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因吴某多次未履约,李女士通过走法律程序于2021年年底成功要回抚养费。

由于小吴系智力残疾三级儿童,龙泉市民政局和残联每月会发放1300余元残疾补助金至其社保账户。因小吴的社保卡一直由吴某保管,直到2021年年底,李女士才发现,卡中的钱款早已不知去向,社保卡也一直处于挂失状态。无奈之下,李女士向龙泉市检察院寻求帮助。

收到李女士的求助后,检察官多次联系吴某了解情况,但吴某拒不承认自己曾取过小吴社保卡里的钱。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察官向银行调取该社保卡2019年1月以后的所有交易明细,并逐笔核对。

检察官发现,2021年4月至7月期间,吴某先后4次在银行柜面领取社保卡中的钱款。2022年7月11日,吴某携带小吴的户口本向银行申请了挂失。

通过核算银行流水和小吴每月的补助金数额,检察官计算出吴某在持有小吴社保卡期间共代领补助金3.27万元。但这笔钱并未交由李女士保管或用于小吴的生活开支。

小吴的残疾补助金是政府给其个人的保障,却被其父亲吴某代领,李女士作为小吴的法定代理人具有起诉意愿,但法律知识有限、诉讼能力较弱,她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起诉。2022年9月15日,龙泉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李女士起诉维权。同年9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某到庭答辩,承认款项的确是被他领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吴某与李女士离婚后,经济上相互独立,且小吴跟随母亲李女士生活,小吴的财产不应由吴某保管,遂判决吴某足额返还小吴补助金。

案件办结后,李女士在检察官的指导下重新补办了社保卡。后来,检察官又通过走访了解到,李女士生活困难,因经常要带小吴看病,无法维持稳定的工作,只能靠打零工谋生,收入有限。基于这一情况,龙泉市检察院决定联合市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今年4月,李女士已拿到了1.1万元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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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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