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日前,专家学者共话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探讨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互动发展之道。
如何从法律上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造成的侵权?
在近日召开的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发展论坛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针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技术领域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发表看法。
“人工智能侵权与一般的产品侵权、网络侵权不同。”王利明表示,从侵权的客体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侵害的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具有复杂性与多元性,因此必须要区分不同的场景来明确不同的主体责任。
谈及责任承担问题,王利明指出,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服务提供者大规模采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对于其他的侵权行为,则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过错进行分担,也有利于准确认定各方主体的责任。”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安全保障,王利明建议,应当避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利用收集的信息进行深度伪造。
“生成式人工智能目前所造成的侵权,还没有完全超出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利明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仍然可以作为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依据。
人民法院如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新技术、新业态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新挑战。论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雪峰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司法保障工作规划(2023-2025)》(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为未来三年北京市数字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据任雪峰介绍,《工作规划》从信创、数据交易、互联网3.0及数字时代新应用场景四个方面分领域细化了相关对接举措;结合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优势,从实体、程序、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人才保障、宣传和国际交流等方面优化了相关的保障举措。
知识产权是保护数据权益和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路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双玉介绍,为加强数据权益保护和新业态竞争秩序的维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聚焦数字产业发展态势,总结提炼司法规则,积极探索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丁广宇表示,中国法院将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司法保护水平,完善数字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持续深化数字法治国际交流合作,服务构建数字经济合作新格局,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为共同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完善数字治理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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