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靳昊 通讯员史嘉浩)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解释》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
根据《解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影响他人取水、捕捞、狩猎、采集等日常生活并造成经济损失,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请求人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人的活动位于或者接近生态环境受损区域;请求人的活动依赖受损害生态环境;请求人的活动不具有可替代性或者替代成本过高;请求人的活动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此外,请求人的活动如依照国家规定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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