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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朱海凤)像吊车之类的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损害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种车辆作业致人损害的保险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理赔。

芜湖某公司是案涉吊车的车主,郭某系吊车驾驶员。2022年6月9日,郭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某工地驾驶吊车卸货时,操作不慎将同在工地务工人员钱某的手部砸伤。当日,钱某入住芜湖一家医院,经诊断:右手开放伤;右手拇指近指骨骨折;右手拇指伸肌腱损伤;右手拇指桡侧指动脉断裂。医院对其实施了右手清创、指骨钢针内固定、伸指肌腱缝合术、血管吻合、指神经缝合等手术。同年7月,案外人黄某受吊车所在公司的委托与钱某签订赔偿调解协议,芜湖某公司向钱某支付医药费、受伤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及工资等费用4.2万元。

案涉车辆在人寿财险深圳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芜湖某公司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6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而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特种车辆作业过程致第三人受伤属于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情形,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上理解,其订立的主要目的是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让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理解,交通事故的本质就是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尽管规定为在道路或通行状态下发生,但是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车辆,其在道路上通行状态的时间很少,作业是特种车辆的常态。如果将此种情况排除在交强险之外,违背了交强险立法的本意,且交强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载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中,钱某系在吊车卸货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与复函案例一致,参照复函内容,应当认定吊车卸货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芜湖某公司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而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在明知是特种车辆而予以承保的情况下,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这符合特种车辆使用的实际特征,亦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预期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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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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