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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秋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江某某携带热成像仪、钳子、篓子等,在阳谷县大布镇周边猎捕刺猬20只;被告人王某某在阳谷县大布镇周边、阳谷县定水镇周边、东昌府区沙镇周边等地,使用热成像仪、头灯、钳子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刺猬751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蒋某某、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高唐县马颊河沿岸非法猎捕野生刺猬91只。2021年至2022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在莘县古城镇、朝城镇、徐庄镇和阳谷县李台镇周边等地,使用热成像仪、头灯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00只。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62只,被告人江某某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20只。

2021年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蒋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刺猬,分别从江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刺猬300只,从蒋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刺猬74只,从孙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刺猬750只,共计收购野生刺猬1124只。

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参与非法猎捕的动物为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刺猬的价值为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62只,涉案价值172400元;收购野生刺猬1124只,涉案价值224800元。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20只,涉案价值6.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希玉 赵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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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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