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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邻里纠纷从线下发展到网络,引发网络侵权甚至网络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中还涉及到对未成年人肖像、个人信息等的不当公开。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处理纠纷应采取合理方式,特别是不得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尚处身心发育过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生活中处理争议时要尽可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更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法院提倡,社会公众应提升网络空间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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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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