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侵权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制裁侵权行为,但若因为他人的捐款而抵扣或减免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不就相当于让爱心人士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吗?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侵权人主张受害人通过“网络众筹”所筹集的资金抵扣赔偿款,法院未支持。
2019年12月间,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G106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县某乡镇路段时,其车辆越过中心虚线逆向行驶到对向车道,并最终导致车辆将站在加油站路口的陈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汝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赔偿各项损失524290.13元。陈某在住院期间,通过“网络众筹”的渠道筹得款项5万余元。周某认为,陈某所筹得的款项5万余元应当扣减。
法院审理后认为,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性质,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同时也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陈某通过网络平台介绍其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如果将这笔款项作为周某扣减赔偿款的依据,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平,还会打击爱心人士的积极性,因此侵权人应当按照损害结果如数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曾文卉 朱美凤 肖慧恣)
■法官提醒
捐赠合同本质上属于民法典中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即赠与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赠与标的物权利转移前,单方终止合同。而慈善捐赠与一般赠与不同,一般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给公众捐赠提供了便捷的通道,在帮扶了一大批困难人群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争议与质疑。由于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爱心人士的赠与行为,具有慈善捐赠性质,并非法律规定的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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