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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周海媚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宣布周海媚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去世,享年57岁。12日晚,疑似周海媚生前送医抢救的病历出现在网络,详细记载了周海媚的相关抢救信息。该病历显示为北京顺义区某医院。今(13)日早些时候,北京市顺义区卫健委回复记者称,已关注到该情况,正介入调查。

  今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该医院宣传科,一名工作人员证实,流传出来的病历是真实的,医院也正在调查该病历是如何泄露出来的,并将会实事求是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此份病历的曝光,让不少网友愤怒,“人已经去世了,还这样赤裸曝光别人隐私!”“太不道德了!”“不尊重逝者隐私!”还有网友质疑,这份病历是谁发布出来的,是否已经违法相关法律。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以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张柄尧介绍,私密信息具体可包含如下类型: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病历资料等。

  张柄尧称,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未经允许收集、存储、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私密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此案中,虽然周海媚已经去世,但《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柄尧介绍,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死者不再享有,但其生前隐私权仍受保护,是为了保持相关人的精神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认定死者拥有隐私权,是其身故后的延续,侵犯的后果由利益相关的生者承担,也由生者提起侵权之诉。

  红星新闻记者 邱峻峰 编辑 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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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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