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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赵丽丽 通讯员 刘 东)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化解手段等方面提出了14条意见,共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共助法治政府建设。

《意见》指出,双方应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法检建议、司法救助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促进行政争议依法、公平、有效解决。双方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可互相邀请对方参与在办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并可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争议,也可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效对接。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等七类案件,应作为双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重点。

《意见》规定,对于涉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双方可以共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方案。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时,双方应共同或单独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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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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