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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3月27日电(记者杨文)3月27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淑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淑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2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宋淑启利用担任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枣庄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枣庄市市中区委书记,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27696万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淑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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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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