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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雷秋雨)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案,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蔡某倒卖医保“回流药”出售金额达2400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和40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特病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蔡某等低价收购百令胶囊、开同复方α-酮酸片(以下称“开同片”)、尿毒清颗粒等特病药后,加价出售。被告人杨某某出售药品金额达2400万余元,非法获利70万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蔡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特病人员处低价收购百令胶囊、开同片、尿毒清颗粒后,加价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再加价出售给他人。被告人蔡某收售药品金额达90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且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但于庭审中当庭认罪,亦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杨某某、蔡某采用前述作案方式,造成特病人员多开、虚开药品,既造成医保基金无故增加大量资金缺口,也造成大量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给需要正常用药的病人造成药品紧张的局面,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应依法予以严惩。

我国一直以来致力于严厉打击倒卖“回流药”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七条曾明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进一步优化对该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鉴于医保骗保案件情况复杂,《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专门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处理政策,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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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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