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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频遭诟病。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行为也不断干扰市场秩序。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共五章、43条,其中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按类提炼梳理共计20条,明确认定标准。

  互联网领域内,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行为有了怎样的规制?快来速览了解。

  网络混淆行为

  剑指山寨模仿、高仿蹭流

  网络虚假宣传

  剑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

  网络贿赂

  明确财务界定范围

  基于网络经营行为的虚拟性、动态性和即时性,我国网络竞争中出现大量当初立法中没有预见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规定》在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贿赂、网络诋毁商誉等行为规范上,补充了大量真实发生但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应规制的条文规定。

  其中对于网络贿赂,《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网络诋毁商誉

  剑指反向刷单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市场秩序

  剑指流量劫持、影响用户选择等

  在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规定》从第十二条开始至第二十六条,详尽完善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把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就设置插入链接或强制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把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影响用户选择行为,把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的拦截、关闭、卸载、运行或者实施搜索降权、反向刷单、恶意不兼容等列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地填补了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对于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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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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