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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娱乐、食用、猎奇心理等原因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多发。法官提示,群众需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切勿因迷信、猎奇等心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案件回顾】

吴某某欲购买玳瑁制品“镇宅”,经张某某、廉某某、颜某某一层层的网络好友牵线,与白某某达成了玳瑁制品交易。经鉴定,案涉玳瑁制品中的玳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每只二十万元。后白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廉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以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廉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涉案玳瑁制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供图

涉案玳瑁制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供图

【人民说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法官李思博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

法官提醒,群众应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交易行为前,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国家级保护动物或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查证动物种类;如发现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阻,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高清扬 实习生 苏曼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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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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