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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相识相恋。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手机,在5月20日这天送李某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协商,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双方分手后,贾某向法院起诉,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

判决: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为应当返还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并特别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情形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均不属于彩礼。最终判令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贾某给予李某的财物是否为彩礼。法院根据事实,将贾某在谈婚论嫁前为李某购买的手机及“5·20”为李某购买的首饰等,认定为贾某是为表达和增进与李某之间的感情所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而贾某在与李某商议结婚事宜并确定彩礼数额之后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法院判决符合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

彩礼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报记者刘华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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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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