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 婷 麦尔耶姆)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木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收购疑似完整马鹿角154根、截断马鹿角132节、马鹿鞭8根、狍鹿角44根,将其中一根马鹿鞭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经鉴定,木某非法收购、出售的鹿角有两类,第一类为马鹿角,第二类为狍鹿角,案涉总价值为327000元。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全部追回,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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