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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6月3日下午13时许,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其乘坐客运车辆回家途中路过石南镇福人桥路段时,车上一位老婆婆与司机发生纠纷,一度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紧急停车,请民警核查处理。接警后,石南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6月3日上午10时许,左某在通城县隽水镇城西车站附近乘车前往石南镇,临近下车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李某发生纠纷,左某冲到驾驶位附近抢夺方向盘,拉扯过程中导致车辆在石南镇福人桥路段靠右驶出了水泥路面1米多远,右边坡下有一口水塘。司机紧急刹车停下后,车上另一乘客为左某付了车费,后左某下车离开。

  左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客运车辆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该行为已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当日下午17时许,民警查实左某身份后,立即到石南镇花亭村将左某传唤到案。

  目前,左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秩序、文明出行,尊重公交司机,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万万不可在行驶过程中因一时冲动,对正在驾车的司机实施辱骂、殴打等妨害驾驶的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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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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