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靳昊 通讯员聂雨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6日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据了解,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可主张下列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存在下列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针对实践中多发的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面临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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