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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过年的东西买了吗?”

“我买了两壶油,别人私人榨的,很香,75元一壶。”

这段看似寻常的祖孙视频通话,实则发生在视频网站UP主吴伍六与AI技术生成虚拟数字人“奶奶”之间。

该视频在网站上已有近百万次播放量,且引发大量网友参与讨论。有网友认为“这件事情非常有意义”,也有网友反对,表示“这种技术危害性很大”。

随着AI技术的日益成熟与广泛应用,虚拟数字人从一个遥远的概念逐渐走进了现实生活。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法律权利?这类技术是否涉及法律侵权问题?围绕相关话题,人民网采访专家进行解答。

如何定义“虚拟数字人”?

2022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8K高清视频等技术的融合,拓展社交、购物、娱乐、展览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生活消费品质升级。

伴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虚拟数字人各方面性能获得飞跃式提升,开始从外观的数字化逐渐深入到行为的交互化、思想的智能化。

大众身边逐渐出现了以虚拟主播、虚拟员工等为代表的数字人,并以多元的姿态在影视、游戏、传媒等众多领域现身,如“AI主播”“AI客服”等。

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浪潮的带动下,如何认识“虚拟数字人”?

《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对虚拟数字人进行了界定:“虚拟数字人是指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与具备实体的机器人不同,虚拟数字人依赖显示设备存在。虚拟数字人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拥有人的外观,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二是拥有人的行为,具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三是拥有人的思想,具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

近年来,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融合发展,未来虚拟数字人的服务型功能将进一步凸显,虚拟数字人产业将往规模化、社会服务方向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付继存表示。

虚拟数字人是否拥有法律权利?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12万元。

人民网记者梳理案情发现,由乙公司发布的虚拟数字人Ada视频,被甲公司擅自加工后在某短视频网站发布,被诉侵权。甲公司发布的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一段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虚拟数字人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专利权、著作权以及肖像权等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解释称,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中,将虚拟数字人按照人物形象、相关视频等进行区分,分别认定为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等,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虚拟数字人不被认定为民事主体。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虚拟数字人原创了一段舞蹈作品,那么该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或运营主体所有。”赵精武解释说。

虚拟数字人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如何监管?

“AI黄家驹”对谈“AI迈克尔·杰克逊”、歌手周深与“AI邓丽君”同台献唱,电影《流浪地球2》中,图恒宇耗尽心血将去世女儿的记忆上传至虚拟世界,想给她“完整的一生”……

在此类虚拟数字人的创造过程中,显然需要使用真人的肖像、声音、姓名等素材。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使用此类虚拟数字人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创造出的虚拟数字人的合法性边界在于是否获得近亲属的明示同意。”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希解释称,倘若AI复活虚拟数字人是近亲属为了怀念亲人之目的,那么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未经近亲属明示同意,擅自以逝者形象创作虚拟数字人,则可能构成对逝者人格权益的侵害。

目前,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AI技术应用作出专门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式、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仅仅靠管理办法规定还不够,还得多个部门、平台、网民多方形成合力。”赵精武强调,对于AI服务提供者而言,需要事前告知用户使用服务的合法性事项,并且对部分可能涉及侵权风险的功能进行授权式限制;对于平台而言,平台需要履行信息内容审核义务,及时预警和删除存在侵犯问题的AI生成内容;对于用户而言,则需要对自己的AI技术使用行为形成基本的法律认知,不利用AI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则需要持续性跟进AI技术发展前沿,研判潜在的行业风险,充分利用现有的算法备案机制、算法安全评估机制、科技伦理评估机制等进行事前监管和事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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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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