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8月19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原党组成员张君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被告人张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君利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贵阳市修文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贵阳市观山湖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贵阳市纪委副书记,贵州省纪委监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工作调动、获取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万元。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君对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55万余元予以掩饰、隐瞒。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同时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犯罪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张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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