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的相关热点,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问:《解释》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如何考虑的?
答:刑事打击、行政监管、公益诉讼和群众监督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4个重要途径。“知假买假”者擅长发现违法线索、固定违法证据,索赔意愿强。为更好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发挥“知假买假”者的监督作用。关键是如何遏制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现象。
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这既能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又能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
问:目前代购已成为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之一,针对代购人责任,《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解释》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代购人系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2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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