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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王励 胡旦)业主为私自占用避难层,竟向物业员工行贿130万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认定该业主行贿事实成立,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名物业员工非法收受贿赂,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叶某系深圳某小区业主,邱某、黄某分别是该小区物业公司项目总监、安保部主管。2021年,叶某为私自占用小区避难层空间以扩大房屋使用面积,通过物业人员田某联系上邱某、黄某,并给予现金130万元。邱某分得70万元、黄某分得40万元、田某分得20万元后,协助叶某占用高层建筑避难层空间,帮助其沟通装修材料进场、电梯使用等事宜,并在后续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予便利。不久,物业公司发现4人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依法对4人刑事拘留。南山区检察院以邱某、黄某、田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叶某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向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黄某身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田某,利用邱某、黄某二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总计1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案涉共同犯罪过程中,邱某、黄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田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邱某、黄某、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均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4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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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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