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AI换脸”技术应运而生,为用户带来了新奇体验和情感满足,但同时也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案件回顾】
原告廖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被告某公司在未经廖某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廖某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其运营的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并以此牟利。
廖某诉称,该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该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换脸模板视频与原告创作的系列视频的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呈现一致特征,但出镜人的面部特征均不相同且并非原告。
法院认为,该公司并未利用原告的肖像,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廖某面部特征替换,去除了肖像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所保留的妆容、发型等要素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其行为也并未丑化、污损、侵害,故不构成对廖某肖像权的侵害。
但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了廖某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属于廖某的个人信息。被告行为涉及对廖某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且无证据证明已经过廖某同意,因此构成对廖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廖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
【人民说法】
据了解,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113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较为广泛,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较为多样,其中,“AI换脸”人工智能等新类型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认为,“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是“AI换脸”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法院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自觉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强制同意、超范围收集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公民发现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主体的协同共治。” 赵瑞罡表示,应当不断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全流程监管和追责;同时,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充分认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让群众在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充分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便利。(高清扬、实习生 边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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