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罗沙)今年是我国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等领域,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更权威、更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
据悉,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利用或者相关领域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多、程序规范特殊等特点,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将进一步解决海事领域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我国海事审判整体水平。
其中,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实际托运人不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旨在明确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救助船舶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的判断标准。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因船舶触碰事故导致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适用的准据法,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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