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软件和自媒体平台的普及,人们在互联网上发表观点和信息变得更加便捷。然而,不当言论一经发出,容易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负面影响。法院提醒,切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做出违法行为。
【案件回顾】
小芳因对同事小丽心怀不满、产生矛盾,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且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该公司领导、同事。小丽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
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法院一审判决,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小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说法】
如今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法官提醒,网络言论存在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发言评论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底线”,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在网络发声时要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发言评论,随意造谣诽谤。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言论环境。(高清扬、实习生 边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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