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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第43批指导性案例,包括“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等7个国家赔偿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根据指导性案例,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导性案例明确,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并保持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要、合理限度内的,不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行为人以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同时明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发生伤害事件时未及时进行监管处置,与被羁押人、服刑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关联,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和扩大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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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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