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大欺小”,拖欠工程款、货款,居然还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湖北武汉的大型建筑企业博某公司因承建某工程,向恒某公司采购混凝土。
双方签订合同后,恒某公司就向博某公司进行供货,货款共计1200多万。在这期间,博某公司总共支付货款700多万元。
此后,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了剩余货款的支付方式。然而,博某公司在向恒某公司支付了100万之后,就再也没有付款了。
既然已经收了货,付钱不是理所当然的吗?然而,博某公司却提出,按合同约定,其有权不支付剩余货款。
双方的合同中,到底作出了什么约定?恒某公司能拿到剩余的货款吗?
实践中,让企业“以大欺小”拖欠工程款的合同条款是否广泛存在,又是否合法呢?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且看人民法院如何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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