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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二是细化反制程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规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是强化措施执行。规定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同时,规定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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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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