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服务自治区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提出了重要举措,支持服务自治区文化企业,着力解决疫情中文化企业的燃眉之急,进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我们为您整理了这一政策图解及政策原文。
图解:内蒙古20条举措为疫情下的文化企业解燃眉之急
政策原文:
关于支持服务自治区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服务自治区文化企业,切实履行使命担当,实现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联合有关部门,针对文化企业关注重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营造抗疫防疫文化氛围。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强化责任担当,肩负起抗疫防疫文化宣传的重大使命,加大宣传创作力度,积极反映广大医护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奋力投入疫情防控的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塑造生动感人的疫情防控英雄形象,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信心。
2.开展疫情防控宣传。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运用各类传播平台,通过歌曲、舞蹈、好来宝、美术、书法、漫画、短视频、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疫情防控权威信息、最新要求、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科学引导公众积极做好自身健康防护,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有电子屏、视频广告位的企业,要拿出一定时段做防控疫情宣传。
3.协调落实金融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旅游、影视、演艺、出版、广电等领域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文化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4.协调落实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措施。落实国家、自治区防控疫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5.协调落实减免一定时期租金措施。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文化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文化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
6.协调落实返还、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文化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文化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相关政策按自治区政府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
7.协调落实降低企业成本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文化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协调落实稳岗培训补贴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文化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9.推动落实支持企业有序开复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结合地区分类和产业特点,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四类地区要做好各类要素保障,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复工,二类、三类地区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市场流通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复工复产。分类指导驻区央企和自治区各类国有企业率先复工复产,带动其他企业复工复产。
10.突出重点文艺创作选题。依托自治区宣传文化引导专项资金和自治区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梳理明确重点选题推荐,将反映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文艺创作项目纳入选题范畴,重点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电影局)
11.强化主题出版引领作用。将抗击疫情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纳入2020年自治区重点出版选题范畴,并对此类选题开通书号审核绿色通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出版基金、民文出版资金等国家项目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12.精准实施影院补贴政策。依托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因疫情影响停业的电影院,予以适当的补贴和支持。允许影院恢复营业后补交停业前专项资金欠款;依照国家政策减免恢复营业后部分电影专项资金;加大影院恢复期主旋律优秀影片放映的补贴力度。2019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影院不在支持范围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电影局)
13.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继续开展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工作,将经过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享受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有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14.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统筹整合文艺、电影、出版等专项资金,优先购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的文化惠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电影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
15.深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坚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通信等新科技,大力发展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娱乐、数字传播媒体融合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一批知名文化企业品牌。鼓励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量加计视为集团公司利润。(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
16.探索文化消费新业态。鼓励文化企业推动文化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探索文化消费产品多渠道发布、多网络分发、多终端呈现,鼓励开发新型文化消费金融服务模式,支持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7.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出版、印刷、发行、传媒、电影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为文化企事业单位顺利复工复演,做好相应的前期审批支持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电影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
18.强化各级联动。充分发挥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掌握企业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各盟市宣传文化部门研究制订服务本地区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力防控疫情、服务文化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责任单位: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19.加强社会组织联动。鼓励支持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及各级各类文化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了解、回应和协调文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困难,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产业对接,协调行业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调解,共同促进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产业促进会)
20.发挥自治区产权、股权交易中心作用。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文化旅游业企业直接委托自治区产权交易中心的招投标采购业务,对参与此类企业招投标采购的供应商减半收取佣金。自治区产权交易中心免费向各类型企业提供全国性互联网非标资产交易平台“e交易”,用于企业自助开展线上资产交易、招标采购业务。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开通网络在线服务,企业可以在线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挂牌等业务,拟融资企业可以线上办理备案、发行等业务。通过“内蒙古融资服务平台”,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为列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推荐名单的文化企业举办线上投融资对接活动,对接全区金融机构的专项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产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在自治区注册的文化企业;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监制:郝斌
策划:夏虹 通拉嘎
编辑:张荣
制图:韩晓宇
材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制作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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