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2018年6月6日至7月6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2018年11月17日向我区反馈了督察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整改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的具体举措,坚决有力推进整改。截至2019年12月底,116项整改任务已按照整改方案完成80项,其余36项正在按序时进度积极推进。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019年,自治区党委先后召开2次全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行重点部署,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牢牢把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的“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等重大战略任务。在全区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思想再解放、笃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强化工作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推进整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治区党委书记任组长、自治区主席任第一副组长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先后3次研究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审核同意我区整改方案后,自治区党委、政府第一时间召开全区整改动员部署大会,对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10次调度推进会,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头抓整改,多次深入“一湖两海”、霍林河等重点地区现场督导,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内的整改工作。二是压实整改责任。自治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草原生态问题专项督察以及图牧吉自然保护区督察反馈意见梳理出的116个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监管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涵盖12个盟市和17个区直部门单位,整改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三是加大督办力度。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实施月通报、季调度、宣传报道、信息公开、验收销号等5项制度,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预警督办。将整改情况纳入自治区年度督查计划,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按计划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过“一台一报一网”等新闻媒体,通报整改进展情况。四是严肃追责问责。2018年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全区共追责问责691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99件、拘留22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336件、罚款3791万元。自治区根据2018年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移交问题线索,对115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并向社会公开通报了4个典型案例。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是“一湖两海”治理初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一湖两海”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3位省级领导同志分别担任“一湖两海”湖长。尊重自然规律,聘请国家级专业机构科学论证“一湖两海”水质水量目标,2019年9月自治区政府批准了“一湖两海”治理修编规划。截至2019年12月,呼伦湖综合治理二期工程13个项目已全部开工,其中7个基本完工,完成投资10.45亿元,呼伦湖水域面积保持在2030平方公里左右,主要水质指标总体呈向好趋势;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修编)项目34个,基本完工11个,在建22个,完成投资16.9亿元,水域面积保持在293平方公里左右,湖区整体水质总体达到V类水质;岱海生态治理实施治理项目21个,已完工10个,在建11个,完成投资10.4亿元,水域面积基本稳定在50平方公里左右,岱海周边生态环境逐步向好,流域内植被覆盖率和鸟类种类增加。二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积极进展。蓝天保卫战方面,集中力量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完成了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脱硝除尘改造任务。2019年,全区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89.6%,较2015年提高3.3个百分点。碧水保卫战方面,推进黄河、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全区52个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5%,同比提高9.7个百分点;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为5.8%,与2018年同期持平;13处、23.5公里城市黑臭水体完成初步治理任务。净土保卫战方面,完成了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环境质量优良。建立了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对228家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三是专项整治行动进展顺利。2019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分工方案》,对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矿山退出、矿山整治以及违规征占用草原问题,对全区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不达标、中水回用和固废处理问题,对全区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超采、黑臭水体治理问题,对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从源头上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重点生态环境问题。
四、保护生态系统,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一是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硬约束。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启动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调整工作。二是突出抓好草原生态治理。严格执行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全区实施禁牧4.04亿亩、草畜平衡6.16亿亩。深入实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工程,完成退耕退牧还草413.7万亩、种草任务3210.7万亩。全面排查治理矿山开采破坏草原、旅游无序开发侵占草原以及过度放牧等问题,草原生态问题专项督察确定的19项整改任务已完成7项,其余12项正在有序推进中。三是全面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重点区域绿化以及浑善达克、乌珠穆沁、科尔沁沙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减少”,森林面积和活立木蓄积量持续“双增长”。加强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全区建立国家湿地公园53处、保护湿地19.32万公顷。四是继续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组织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开展自然保护区调查评估和勘界立标工作,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加强违法违规问题清查整治。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已退出633家,退出率95.5%,其余30家工矿企业已全部关停。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16项整改任务已完成15项,其余1项正在有序推进。
五、加快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推动形成了抓源头、治根本、管长远的体制机制。自治区党委制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正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正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经过努力,我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整改落实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不够到位,包头、呼和浩特等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一度处于全国后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少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缓慢,破坏生态环境的趋势仍未根本扭转;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够有力,一些流域断面尚未达到国家考核水质目标要求,仍为劣五类水质;固体废弃物产存量大,综合利用率低;一些地方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没有全部退出,部分企业生态修复治理不到位;违规征占用草原项目清理整治不彻底等。这些问题需要持续发力,加大治理力度,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加快构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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