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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加强公务用枪管理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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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严禁无持枪资格人员领取、佩带、使用、保管枪支;严禁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持枪的民警接触枪支;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枪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枪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枪;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枪柜存放枪支;严禁出现常规武装处突力量依法配备枪支不到位的问题;严禁对依法使用枪支的民警盲目追责。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

  同时,视调查结果,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艳红)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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