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61次主任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6月9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主持会议,副主任王波、吴团英、廉素、和彦苓,秘书长施文学出席会议。
主任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建议议程: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审议《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查批准《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旅游条例(修订)》;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人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和问题清单情况的报告、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发行2020年部分新增政府债券有关事项的报告;审议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至20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草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人事任免事项。(内蒙古日报记者 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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