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校开学复课时间安排的通知》(内教办函〔2020〕75号)精神,报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我市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开学复课时间确定。
一、开学复课时间
从6月15日(星期一)起,各级各类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卫健、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可开学复课。根据专家组意见,评估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可开学复课。市直属幼儿园由市卫健委、市教育局牵头组织评估。
二、评估复课程序
(一)公办幼儿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的通知》(内教疫防〔2020〕30号),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指南》,经属地卫健、教育等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园复课。市实验幼儿园、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附属艺术幼儿园、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蒙古族学校幼儿园由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评估合格后,可开园复课。
(二)民办幼儿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的通知》(内教疫防〔2020〕30号),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指南》,经属地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防疫、食品安全评估合格后,自主申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园复课。
(三)校外培训机构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审批机关要严格把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工作的通知》(内教疫防〔2020〕31号),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工作指南》,经属地审批机关会同卫健等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恢复线下培训活动。
(四)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办学实际,与家长充分沟通后,参照中小学防控标准,经属地卫健、教育等部门评估合格后,报请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可开学复课。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幼儿园、各学校要严格开学复课标准,按照教育部“五个一律”、“三个不得”的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开学复课准备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学复课,确保开学复课有序、校园安全万无一失。
(二)各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要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确保动态闭环管理和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幼儿入园按照自愿原则,由家长决定。未按时入园的幼儿,幼儿园应保留学位。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办学行为,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班次、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严禁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三)从湖北省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校师生,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控措施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紧急通知》(内防指电〔2020〕37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核酸检测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8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和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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